各界网讯(神木县检察院 许鹏伟)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近下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以及曹建明检察长在高检院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确立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执法导向”的指导精神,神木县人民检察院院党组高度重视,决定从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入手,立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了五项创新举施,增强办案人员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惩罚与奖励并举。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使案件评查真正成为一架天平,最大限度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奖惩并举是关键。当前的评查模式大多注重惩罚,而忽视奖励,评查中只有扣分项目,而无加分项目。我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首先增加了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执法导向性加分项目,这就为干警办案指明了努力方向,有力地保障了案件质量的稳步提升。其次,我院对冤假错案等加大了惩罚力度,在《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中直接把违法、违规、违纪办理的案件确定为不合格案件,并做出严厉惩处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规定。此外,还把奖惩与评先、晋升、降职挂钩,最大限度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充分营造“力争上游、力争优秀”的工作氛围。
定量与定性并存。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说:“好的制度应该科学、具体、明确并且实用”。要想使《评查办法》和《评查标准》具有科学性、便于操作,避免发生分歧,评查结论在客观上具有参考价值,就要求制定的《办法》和《标准》不仅要尽可能设定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还要以定性的方式去设定。当前的评查模式只有定量考核模式,只是对具体案件的具体事项定量扣分,没有引入定性评价。我院从实际出发,增加了定性评价,加入了对软性工作的考核,对贯彻检察战略、落实上级部署、所办案件获社会好评、工作有创新发展的给予加分,以资激励,这对增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提升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我院对定量的工作在实体、程序、文书规范、工作制度等方面也进行了具体、明确、完备的规范。
个人与部门并进。
上下同心同欲者必胜。要使《评查办法》和《评查标准》发挥最大功效,就必须把个人评查和部门考核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个人与部门并进。当前的评查模式只注重个人案件质量评查,忽视了部门考核。我院经过不断摸索,把个人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把部门考核同样分为三个等级,个人评查的结果直接影响部门的考核结果,并且把评查与评先挂钩,把个人和集体联系起来,个人的成功、失败直接影响集体的荣辱,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个人不仅是为个人自己奋斗,个人同样是为部门荣誉而努力。这种评查制度的形成,不仅充分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进团队合作氛围的形成。
内部与外部并重。
科学的监督在于内外并重。要使案件质量真正得到提升,不仅要加强案件质量本身的内部评价,还应引入外部监督评价。当前的评查模式只是就案件质量本身的内部评价,而无外部评价。我院经过探索,在制定《评查办法》和《评查标准》时加入了外部评价。评查案件自觉听取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的评价,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给予直接扣分,对获得社会好评、上级肯定的案件给予相应加分。此外,我院在内部评价中不仅有健全的评查机构、配齐配强的评查班子、明确细化的评查标准做保障,还在评查流程中加入了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核查的具体规定,很好地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保障其行使合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有效地促进了评查结果的公正。
总结与拓展并行。
评查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并非为了评查而评查。要确保评查效能,就需要总结与拓展并行。当前的评查模式只注重总结,而拓展不足。我院经过实践摸索,为切实发挥评查效果,有效提升办案质量,不仅对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从而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形成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调研报告,并进行通报,进而使暴露出的问题能及时得到处理,使发现的错误随时得以纠正,努力使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此外,我院还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突破口,在总结与拓展的基础上,案件质量评查也带动了案件质量管理的规范发展、检院改革的理性发展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