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网讯(通讯员 余正超)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规定实施以来,陕西汉中镇巴县检察院严格按照上级院的部署,认真落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各项要求,以做好本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为着力点,制定不报捕案件监督实施办法,切实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增强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改革实效。
一是积极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自侦案件信息平台,对未报捕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同级监督。该平台的利用,使平常的监督信息化,使同级监督变为同步监督,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能够及时纠正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错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拟不报捕犯罪嫌疑人时,须向侦查监督部门征询意见,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共享案件相关材料,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该意见后,查阅系统中共享的案件材料,参与案情讨论,听取自侦部门的拟不报捕理由等,然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而后制作《拟不报捕案件审查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并在系统中将审批的最后结果函告自侦部门。
二是确立书面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监督实施办法明确将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五种情形、可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三种情形以及无逮捕必要的五种情形作为不报捕案件的审查标准。在确立了审查标准的基础上,首先通过调阅案件材料,由侦监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不报捕案件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自侦部门不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逮捕的理由是否成立,不报请逮捕的依据是否充分,不报请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其次,监督实施办法确定了实质审查的方式和内容,即在进行书面审查后,通过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提前介入或向侦查人员了解案件办理过程,着重对立案是否正确,案件侦查活动程序及补侦程序是否合法,变更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是形成侦捕诉协作与联席会议制度。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及实质审查后形成《不报捕案件情况通报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对不报捕案件的审查结果,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意见分歧且经协商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启动侦捕诉协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决定的,自侦部门应当执行。如联席会议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对不报捕案件的讨论决定,自侦部门必须执行。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