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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检察:设立专门台账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反馈监督
日期:2014-11-21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通讯员 余正超)自侦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对其监督主要在自身体制内,从而引起监督的缺失和社会的非议,"谁来监督监督着"的问题论声不断。近年来,陕西汉镇巴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从执法办案工作的具体细节入手:

 一是形成规范的台账监督程序。该院侦监科改变过去“一旦批捕,无人过问,一押到底”的做法,定期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同时跟踪起诉、判决情况,建立自侦部门侦查监督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报请批准逮捕案件、未报请批准逮捕案件、取保候审案件、监视居住案件,报请批准逮捕案件又分为批准逮捕案件、不批准逮捕案件、捕后撤案、捕后不诉、捕后判决等信息台帐,加强对报请批准逮捕案件捕后撤案、捕后不诉、捕后判无罪或者缓刑等情况的跟踪反馈。针对台账反映情况,侦查监督部门发现自侦部门侦查办理的案件中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而没有报请后,要求自侦部门说明未报请批准逮捕理由,侦监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向自侦部门提出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建议,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转自侦部门,建议不被采纳的,由检察长决定。

二是加强对自侦部门执行情况的监督。针对上级院已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跟踪掌握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持续审查案件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定并填写《自侦逮捕案件捕后跟踪审查表》,做好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现了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况则及时向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建议,并在听取自侦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报检察长批准并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督促自侦部门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补充完善证据,并对补充侦查情况进行监督,侦监部门认为案件的证据条件己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建议自侦部门迅速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该院通过不断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规范了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确保了办案质量,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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