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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获改判
日期:2015-03-30 00:00  作者: 

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起受贿案件获改判

近日,经由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朱某某受贿一案经王益区人民法院再审后成功改判,将一审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任延安市安塞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以借为名向安塞宏安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索贿40万元,张某某为获得安塞县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预借款600万元,遂答应其要求,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招标的情况下违规向张某某公司拨付600万元项目预借款后,张某某向朱某某转款40万元。后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张某某为了确保其公司顺利中标,再次向朱某某行贿5万元,朱某某遂使该公司顺利中标。

2013年7月26日,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受贿45万元,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王益区人民法院一审仅对朱某某受贿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其受贿40万元的事实未予认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5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改判决时对该案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了专题讨论后,认为该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遂提请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2月19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案被指令再审,经王益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王益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了被告人朱某某受贿45万元的犯罪事实,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 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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