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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日期:2017-04-03 18:43  作者: 

                      宁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月11日,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做法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例。

郑某某(17岁),系某中学在校学生,2014年7月26日到县城卖废品,巧遇路边停有一辆电动车未拔钥匙,郑某某受成年亲属指使将该车骑回家自用,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550元。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该案后,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其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1日对郑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监督考察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郑某某就读于某中学高三年级,该院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考验期内,郑某某能遵守《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中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接受考察机关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在考验期内未实施新的犯罪,也未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考验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梁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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