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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化纠纷 解民怨来促和谐
日期:2017-04-03 18:43  作者: 

检察建议化纠纷   解民怨来促和谐

 

近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成功化解一宗延续两年多的诉讼纠纷。

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陈某到西乡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西乡县法院就其与祝某秋、祝某英之间纠纷作出的判决进行抗诉。

原来,2012年6月,59岁的陈某经人介绍与同是独身一人76岁祝某谈婚,祝某系祝某秋、祝某英二人的父亲。同年7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2月,祝某单方订立了《夫妻相伴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祝某与陈某婚前及婚后的收入及财产都归各自所有,祝某去世后,陈某需自动搬出祝某的住宅。2013年7月11日,祝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祝某生前与前妻许某育有祝某秋、祝某英二人,许某已于2008年病故。祝某、许某夫妇生前在西乡县杨河镇街上建了一栋四层房屋。在1990年4月30日,祝某以其名义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证。

祝某去世后,陈某与祝某英、祝某秋因继承该房屋而发生纠纷。2013年10月16日,陈某以其与祝某是合法夫妻,有权继承祝某的房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祝某的房产。2014年1月20日,该县法院认为祝某生前已立有协议约定其与陈某婚前及婚后双方的财产收入都归各自所有互不继承,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没有缴纳诉讼费用而被上诉法院裁定撤诉。

2014年10月14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受理后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于是,2015年1月20日,陈某向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请求。同日,西乡县检察院受理了陈某的申请并立案审查。

经调查核实,西乡县检察院研究认为上述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足够证据,申诉案件符合抗诉条件,但考虑到如果通过抗诉途径,程序复杂且时间漫长,通过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敦促法院纠正错误,时间短且能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于是,该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陈某诉祝某英、祝某秋一案进行再审。

此后,西乡县检察院还多次到法院了解办案情况,与该院的领导、承办人沟通协调。2015年6月14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祝某英、祝某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日,法院裁定准许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至此,双方长达两年多的诉讼纠纷最终以握手言和的友好方式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作者: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王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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