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检察院监所部门认真做好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日期:2017-04-03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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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检察院监所部门认真做好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当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和责任部门目前在实践和理论中有一定的争议,但按照相关立法精神和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在此项工作中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一方面积极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沟通、对接,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证据收集和专门归类,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查,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实地调查,详细询问被羁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尤其注重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贺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