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检察院控申科组织学习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日期:2017-04-03 18:44
作者:
横山县检察院控申科组织学习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积极适应其对控告申诉工作带来的影响,提高干警知识水平,在主管检察长的安排下,控申科集中组织学习了相关知识。
《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在深入细致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的梳理和筛选研究,共20条,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并具体规定了贪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定罪数额,将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较大”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上述变化直接影响到控申部门甄别、审查、受理举报线索工作,控申接待人员只有深入领会《解释》的精髓,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会上,控申科主管领导对《解释》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干警积极踊跃发言,深入讨论了文件内容,参照《解释》规定的具体犯罪数额,结合工作实际谈认识。会后,干警纷纷表示要坚持全面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要义。不仅要掌握法律条文规定,还要深入领会司法解释的意义和体现的意图。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确保《解释》的贯彻落实。并做好与反贪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切实落司法解释的有关要求,严格把握举报线索受理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徐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