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君锋)近日,合阳县检察院为进一步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和安全,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安全防范实施意见》。该意见对适用范围、讯问地点、同步录音录像、安全防范措施、风险评估及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了职责细化。该意见的实施对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及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该意见规定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本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被害人、证人,告知诉讼权利,在取得被害人、证人同意后,应当在本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进行以上工作均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关于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及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该意见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部门)的意见,了解未采取拘留措施却提请批准逮捕的原因。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事前向侦查机关(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两部门在讯问前均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及目前的心理、生理状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的矛盾对立程度;刑事和解的情况及案件当事人不同意和解的原因等。进行讯问前,应分别进行办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预案。
关于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该意见规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应当由司法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讯问或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讯问中,办案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证据,做好稳定情绪工作,不得使用侮辱性等不当语言。对于工作对象身体严重不适的,要及时送医院诊治。对心理波动较大,可能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通知侦查机关(部门)。必要时,在讯问结束后办案部门应当会同警务部门将工作对象送回其住处并交其亲属或单位有关人员。公诉部门对于可能出现妨碍公诉人员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务的,应当通知警务部门。警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出警并根据规定配带、使用警械具,护送公诉人员出席法庭和返回。
该意见对如何讯问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的被害人、证人,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要求在讯(询)问未成年人过程中,要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全程在场陪同。
为将本意见落到实处并强化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合阳县院专门成立了办案安全防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配合。其中检察长周加强为小组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察部门对各部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等违反本意见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或追究责任。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