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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南县检察院给刑事和解工作立标准
日期:2012-05-07 00:00  作者: 

本网讯(田基恒)近日,陕西省商南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规范标准,完善程序,明确适用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和解标准。首先确立了遵循意思自治、科学合理指导、加害人悔罪和兼顾公共利益等原则。刑事和解不仅要体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更要兼顾公共利益,不能以损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为代价而进行机械的和解。其次,适当界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刑事案件范围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综合加以确定。将轻伤害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内。第三,明确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
完善和解程序。以建立刑事和解严格审查机制和刑事和解多元参与制度为核心,对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实行三级审查制度,由承办人根据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条件及适用的公平性、适用效果加以审查,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启动程序。对于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提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案中监督、案后跟踪,如有不合法或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和解,根据现行审查逮捕程序及审查起诉程序予以纠正,以防止和解工作中出现执法不严等情况。
明确适用方式,保证和解效果。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撤销案件。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缓刑或从轻判处刑罚。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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