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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检察院积极推行“三见面”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日期:2012-05-09 00:00  作者: 

本网讯(杨宏) 近年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无逮捕必要适用不捕的案件时发现保证诉讼,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是成功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为了减少此类案件无法保证诉讼,开庭时犯罪嫌疑人拒不到庭的现象,工作实践中尝试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实行“三见面”,有效地保证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努力化解了社会矛盾。近两年来,全院既未发生过一起因无逮捕必要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时拒不到案而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也未发生过一起因无逮捕必要不捕而导致上访的案件。
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从教育感化入手,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在审查逮捕环节积极探索悔过书制度,即对拟作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在提审时,向犯罪嫌疑人讲清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可能在起诉环节作出相对不诉,或法院判处免刑、缓刑,如其能够真心悔过,保证诉讼,将不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做无逮捕必要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在提审时,让犯罪嫌疑人在悔过书上签字,保证真心悔过,并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悔过书存入逮捕小卷,并送达公安机关。
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从挽救失足青年入手,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见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单单令其悔过,一方面仍无法保证案件的诉讼,另一方面也无法从根本上达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目的。为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从帮教的角度出发,尝试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见面,向他们阐明孩子犯罪给社会、他人及自身造成的危害,对其不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希望家长能够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教育、挽救工作,使其从一个危害社会的人而真正转变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从化解社会矛盾入手,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见面。在适用无逮捕必要时,除了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是否有利于诉讼外,还应当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否会因为一起案件处理不当而导致群众上访。该院在对一些交通肇事、轻伤害、妨害公务等涉及到具体被害人的案件,拟作无逮捕必要时,特别注意从化解社会矛盾入手,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见面,进行答疑说理,向其讲明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无逮捕必要不捕并不等同于放纵犯罪,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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