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化解一起刑事案件
日期:2012-05-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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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王博)富平一男子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案移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承办人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后,运用刑事和解机制,促使李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意,检察机关本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讯问李某时,其对自己驾车撞到行人刘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十分后悔,再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最真诚的歉意,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家属告诉检察官,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参与施救,随后又能在检察机关调解下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能看出李某在该件事情表示出来的真诚和悔罪,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该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注意发挥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在惩戒违法行为、稳定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对因邻里纠纷、民间琐事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疏导方针,注意化解矛盾,对主动自行和解、民事赔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依法决定不起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