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检察院成功和解一起民事伤害纠纷案
日期:2012-05-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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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刘红军)2011年3月15日,申诉人王某和被申诉人马某因伤害赔偿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申诉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被申诉人马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2100元。2012年3月12日申诉人不服向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该县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证据和核对事实决定立案,经调查王某与马某系邻居且邻里关系一直很好。2011年2月3日,双方因拆除院墙发生口角,并出现撕扯打斗,致使马某受伤。事后,派出所、村委会都出面进行调解,但双方均不让步后诉至法院。县院检察官审核过程中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谅解,王某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1500元,邻里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不再申诉。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