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刘国华)2012年以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开展不捕案件说理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机制,坚持把不捕说理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重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所有不捕案件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危害、诉讼风险等方面,通过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进行全面分析说理。今年1-5月共办理不捕说理案件3件9人。均制作了不 (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具体做法如下:
一、院领导高度重视,扎实落实不捕说理机制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下发以来,我院党组对此工作高度重视,崔宏武检察长当即召开院党组会,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贯彻意见,并结合我院的侦查监督工作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成立了主管检察长刘杰同志任组长的不捕说理工作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工作日程,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院党组的安排部署,我院侦查监督科以开展此项工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省院、市院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区分不同类型不捕案件,突出“三侧重”分层说理机制。
以前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我院只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常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或无逮捕必要等笼笼统模糊说明不捕理由,因公检二家对案件定性有时存在认识不同,加之同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对不捕决定提出复议,为了加强不捕说理工作,今年,该院侦查监督部门改进审查工作制度, 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分三层进行不捕说理分析一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主要从证据入手,对证据锁链的严密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说理,并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举需补充证据。二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捕的案件,主要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说理;三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上,重点围绕无逮捕必要进行分析说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侧重于“准”。此类案件大多是故意伤害(轻伤)、数额较小的盗窃案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侧重一个“准”字。注重从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系初犯、偶犯,能否保证诉讼,不捕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等方面进行分析说理。让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达成对不捕处理结果的共识。
二是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说理,侧重于“细”。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即存在证据方面的缺陷,对此类案件的不捕说理侧重于对案卷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我院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证据的采信度、案卷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等方面进行分析,突出一个“细”字,重点做好对公安机关的不捕说理工作。一方面在做出不捕决定后,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就案件证据存在的缺陷、问题向公安机关详细予以说明,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具体、详细地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及理由,使侦查人员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有效提高补查重报案件的质量。
三是对于不够成犯罪不捕的案件,侧重于 “慎”。无罪不捕案件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前期侦查工作的一种否定,因而在做出此类不捕说理决定时,我院突出一个“慎”字,要求承办人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理,具体阐明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及理由。
三、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案件质量
全面正确理解逮捕的三个条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够罪即报捕”和“够罪即逮捕”的观念根深蒂固,忽视逮捕的三个条件中“有逮捕必要的”的审查认定,导致刑事案件逮捕率过高,法院的轻型犯罪判决率高。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并不一定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为此,我院转变逮捕是惩罚手段的观念,强化逮捕为强制措施的意识。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降低逮捕率,对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和缓和社会矛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理由是李某在本案中没有具体实施伤害行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有组织他人故意伤害的故意和行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和他人商量、策划过故意伤害翟某一方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佐证。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从逮捕必要性方面考虑,本案属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结果)轻伤,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且组织、策划的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证据不足。经审查,我们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对李某是否属于组织者证据欠缺,且被害人是轻伤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通过推行“三侧重”不捕说理制度,不仅提高了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和释法说理的水平,而且消除了与侦查机关、被害人之间对案件认识的分歧。办案人员不仅能够按照“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要求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实现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理解支持,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普遍增强,解决了久拖不侦,久侦不结的现象。减少了案件复议复核、被害人涉检上访、涉检申诉等情形的发生,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