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建设 >> 详细内容
积极学习领会新刑事诉讼法 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社会安全
日期:2012-06-25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白水检察院  刘婷)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之大,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5月29日,高检院组织了全国检察机关学习新刑诉法的视频会议,我院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会后为了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确保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我院侦查监督科的人员此次学习议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

刑诉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开展法律监督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针对侦查监督工作从内容上:①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②全方位地完善、修改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③建立健全了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了三个转变;④对证据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通过学习讨论,我们科室认为:为确保在明年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的准确、熟练适用,有效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不断提高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水平,我们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到与惩罚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全面、认真地审查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确保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羁押。

二要更加重视非法证据排除。结合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三要更加注重逮捕必要性说明。根据新刑诉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细化规定,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在审查报告中对有无逮捕必要进行详细论述,就不捕案件向侦查机关(部门)出具书面说明,严格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更加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新刑诉法对部分侦查措施、强制措施作了补充完善并增加新的规定,为有效规范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大纠正违法的力度,加强对纠正违法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