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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 对接刑诉法新修改
日期:2012-07-09 00:00  作者: 

积极探索  对接刑诉法新修改

­——华阴市检察院完善律师阅卷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依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这一改变,不仅扩大律师阅卷范围,而且使律师阅卷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增加了公诉的难度。为了应对新的挑战,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我院制定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制度》。

该制度在充分保证辩护人权利的前提下,对律师阅卷的审批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首先,实行申请、批准程序,辩护律师需要阅卷时,提前三天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批准后,辩护律师和案件承办人联系,确定阅卷时间。其次,确定了阅卷的场所,规定阅卷必须在文书室进行,有专人陪同辩护律师阅卷,强化了保密意识。另外,该制度还从律师职业道德方面,对辩护律师阅卷行为予以规范。

我院实行新的《律师阅卷制度》,是贯彻《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精神的体现,有利于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增加了社会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干警办案的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础。(华阴市检察院公诉科杨鹏)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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