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网讯(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刘国华)2012年6月28日, 我院侦监科接到华阴市玉泉办西王村村民王某报案材料,称其与对方卫某车辆发生碰撞后,发现卫某酒后驾驶,后经交警队检查人员对酒精浓度化验测试其结果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77.13mg/100ml,要求公安机关对卫某以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接到此案后,该科室负责人与二名办案人员迅速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找王某与卫某等人进行了谈话, 并从交警部门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核实: 2012年5月10日晚11时许,王某驾驶一辆陕VBM019小型轿车,沿华阴市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消防队门前路段,适逢相对方向卫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一人,行驶至此路段。两车相撞,致卫某受伤,二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交警事故认定。王某与卫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卫某酒后驾车,并经西安交大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7.13mg/100ml,已远远超过了法律对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规定的乙醇在血液中含量80mg/100ml标准。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在本案中卫某醉酒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也发生交通事故,但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规定的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我们了解到双方为此事还发生打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后我科于2012年6月28日对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4日对卫某以危险驾驶罪予以立案,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通过此案的监督,使我们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新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新出台的罪名通过办案实践得到了真正的贯彻落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