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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5年上访申诉,检察抗诉为伤残农民讨回公道
日期:2012-09-07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洛南县检察院  王建高   王曦峰)8月21日,经过陕西省两级检察机关两次抗诉,洛南县农民陈军终于拿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上访申诉十多年的案子总算给了一个说法,并获得108000元的经济补偿。

1997年农历正月25日,当年24岁的陈军,在参加洛南县庙台乡组织群众修建本乡浮庄口至东沟口的“浮东公路”改造工程中,因土石塌方砸伤左腿致截肢,花费医疗费26000余元,后经全乡群众捐款3000元,其余由陈军本人支付。事故发生后,庙台乡政府下发文件作出处理意见认为陈军本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多年来,陈军先后到各级政府上访、申诉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和解决,遂于2009年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诉人庙台乡政府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费等290860.6元。洛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洛南县庙台乡人民政府1997年组织辖区群众修路,是行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其活动范围应受行政法调整,原告陈军在修路过程中接受被告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主体地位,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原告在修路过程中受伤,其损伤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裁定驳回陈军的起诉。

陈军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8月8日向洛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乡政府组织包括陈军在内的群众修建公路,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为全乡群众的利益。在该活动中,全乡群众是受益人,乡政府既是管理人,也是全乡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而陈军则属于为乡政府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论被申诉人作为被帮工人也好,作为受益人的代表也好,都应当对申诉人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另外,在政府组织修路,群众提供劳务中双方当然属于平等主体,法院的裁定认为是行政法调整的观点是错误的。洛南县检察院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010年9月20日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后,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再次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22日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裁定提审本案。2012年8月21日,经开庭审理,陕西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洛南县灵口镇(原庙台乡政府已撤并)一次性支付陈军经济补偿108000元。一个长达15年的上访申诉终于有了一个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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