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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深入学习新刑诉法应对全新挑战
日期:2012-10-15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郝梓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这就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深入思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侦查难度加大。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表明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有些律师在这个时候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并且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罪名、犯罪构成等诸多方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取证阻力加大。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以人立案”模式不利于侦查活动开展。在侦查贪污贿赂的案件中,通常是侦查部门有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而采取以人作为立案对象的方式。这种情形可能引发反侦查的对抗行为,容易造成与律师对立,最终一无所获的困境。

反贪侦查工作为更好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初查的任务在于确定是否涉嫌职务犯罪,是否进入立案程序,初查与立案后的侦查是紧密联系的。围绕侦查计划,认真研究,吃透案情,将外围工作做扎实,使取证工作具体化、准确化、标准化,充分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最终以达到成案的效果;转变侦查策略。“以人立案”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应转为“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以事立案能够使立案关口前移,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能够减少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地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可以有效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从客观上可以减少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刁难和阻力;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建议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防止律师的违法行为,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毁灭、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认真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这是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一项侦查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技术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这就需要我们借助技侦手段来侦破,从而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需求。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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