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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检察院批捕环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日期:2012-10-18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城固县检察院  刘涛)近日,为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陕西省城固县检察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区分情况,审慎使用逮捕措施,切实保障审查逮捕环节当事人合法权利。

该院侦查监督科干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提供给他们自行辩护的空间,为律师介入提供便利,增强阳光检务意识,在讯(询)问之前必须先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权利获得救济的机会。

同时,该院明确了“无逮捕必要”的八种情形,即: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便于羁押的;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入谅解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同时,对办理的每起案件都认真阅卷,切实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建立不捕案件的说理机制和没有逮捕必要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逮捕权的准确适用。

该院要求侦监科树立强化监督的理念,加强对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侵犯人权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依法监督纠正,改变“重配合,轻监督”的做法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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