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检察院成功和解一起民事伤害申诉案
日期:2012-1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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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网讯(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刘红军)2012年9月15日,申诉人杨某不服澄城县人民法院澄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判决第三项“对三间厦房进行修缮”不妥,向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县检察院受理后经调卷审查证据和核对事实决定立案,经调查杨某与罗某系遗赠扶养关系纠纷。1992年2月3日,双方口头约定遗赠扶养,罗某一家四口从黄龙山区迁至杨某处落户,对杨某生养死葬。1994年5月12日杨某之夫去世后,罗某不再履行抚养义务,经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但双方均不让步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关系,其中判决第三项“对三间厦房进行修缮”没有标准,现实中无法执行。县院检察官审核过程中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谅解,罗某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补偿生活费1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不再申诉。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