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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检察干警学习理解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规定
日期:2013-01-29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胡毅)为了积极应对我国新《刑诉法》的修改,切实做好与新《刑诉法》的衔接工作。近日,陕西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控申科干警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理解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以不断提升法律、政策水平,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更好的应对新《刑诉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要求。

新《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到的条款、内容很多。此次修改主要从三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一是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建议采取强制措施。新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控申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控申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控申部门认为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保障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二是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对侦查阶段非法收集证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新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控申部门申诉或者控告。新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对侵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救济职能,保障了其权利的切实实行。新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新法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救济渠道,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行使。

通过认真学习新《刑诉法》,该院控告申诉检察干警一致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诉讼救济权利和渠道以及检察监督权,大部分都通过控申部门以控告、举报、申诉或群众信访的形式来表达或启动,这会导致控申部门工作量大幅上升、应对、协调、处置难度加大、化解息诉难度加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始终坚持在“化解息诉、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一是加强交办、督办、催办。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产生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控申部门要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移送、督办、催办、答复反馈,确保所有受理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能依法、及时、高效地运行和解决;二是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案情、掌握案件进度,做好稳控答复、把好质量关,并形成合力化解息诉;三是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力度。控申部门干警要积极、认真学习新《刑诉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使新《刑诉法》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正确地贯彻和实施。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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