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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检察院携手公安法院建立适应新《刑诉法》工作机制
日期:2013-07-24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白文渊) 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公检法之间在实践中对新《刑诉法》还有哪些争议?为了更好的推进新《刑诉法》的全面、正确实施,近日,陕西省岐山县检察院邀请县公安局、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如何解决新刑诉法实施后给公、检、法三机关在实践中建立适应新《刑诉法》的工作机制。会上,围绕新刑诉法实施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面对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参会人员就工作中具体如何运用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地交流讨论,达成了三点共识。

一是明确界定了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在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的判断评估应附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应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不能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要结合司法实际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来综合考虑。

二是不断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依法及时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现实表现、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全面调查附卷。

三是提高简易程序审效率。法院对简易程序审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除宣读起诉书和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为必经程序外,其他程序可以视案情予以简化或省略。检察机关对所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法院能当庭宣判的尽可能当庭宣判。

这次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检法之间的交流与联系,形成了摆问题,找对策,讲配合、求协作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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