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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检察院:规范执法促社会稳定 刑事和解谱和谐乐章
日期:2013-08-22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王文喜   赵国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殊程序中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人案件诉讼程序,使得公诉案件和解日常化、制度化。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黄龙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公诉案件的和解,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对相关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之中,2013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件,其中和解不起诉36件39人,所办的4起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件人无一申请抗诉,无一上信访上访,维护了黄龙当地的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狠抓规范完善刑事和解办理程序

为使刑事和解工作有章可循,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慎用逮捕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黄龙县检察院制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实施办法》,细化了刑事和解的组织机构、案件范围、和解流程等。对于有和解可能的,承办检察官也要及时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意愿,和解的初步意向,对刑事和解的内容、作用向双方进行详尽说明,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愿意和解的,由检察官告知其审查逮捕的期限,争取在捕前和解。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必要时可以由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该实施办法对在开展捕前刑事和解过程中进行案件风险评估、不捕说理、处理建议及备案等事项也做了具体规定。

例如黄龙检察院严格按照《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实施办法》成功办理的一起三岔乡的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办案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虽是邻居,但关系一直不太融洽,由于道路通行问题双方一直在交涉,最后导致案件的发生。主管检察长王文喜了解这一情况后,多次带领办案人员主动找到当事人,并协同当地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分别找当事人谈话,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当事人的要求与看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解释,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本人、家人进行沟通、谈心,从人情世故、邻里和睦等方面进行开导、说和。通过多此努力,双方当事人被工作人员敬业负责、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所感动,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尽释前嫌、握手言和。该案的顺利调处,在当地一度传为美谈,进一步树立了黄龙检察干警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的崭新形象。

二、注重实现刑事和解案件检调对接

黄龙县检察院院主动将刑事和解融入“大调解”、“检力下沉、服务社会”和“四警包村”等工作体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青妇等组织的联系配合,借助其覆盖城乡社区、各行各业的“大调解”资源和众多人民调解员的丰富实践经验,使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实现了检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的常态化。为进一步规范检调对接,黄龙县检察院还对“驻镇检察联络室”的联络员和公诉科干警进行了专门培训,让具体操作流程和“美在和谐”的理念牢固树立于检察人员心中,实现检调无缝对接。

例如瓦子街的犯罪嫌疑人朱某酒后想教训一下曾因村中事务和自己有过冲突的被害人徐某,便电话指使闫某等人将对害人徐某实施殴打,造成徐某轻伤一案。我院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代理律师、被害人等各方意见,综合考虑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各方因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利用“四警包村”在“驻镇检察联络室”内多次耐心说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嫌疑人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2万元,但因赔偿款数额较大,行为人一时支付不起,后决定分次支付,在此基础上,我们便联系我院的人民监督员,对此进行监督,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为人将剩余的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目前,该案已顺利完结,被害人也向我院出具了谅解书。该执法行为,在当地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三、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实现和谐稳定

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黄龙检察院始终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者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四禁止”。坚持“四禁止”,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坚决防止把四类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案件;加害人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大、非监禁化手段难以矫正改造的累犯、惯犯等案件;加害人负案潜逃、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的,被害人报应情感远超出恢复需要的案件。2012年以来,共纠正不当适用刑事和解案件2件。

坚持“三个效果”统一,注重刑事和解办理实效。在办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了刑事和解案件风险预测评估机制,从法理、道德、情感上,从协议的执行可能、当事人的期望值、社会关系的修复上,从服务党委政府大局、群众司法诉求期待、法律宣传教育及舆论导向上进行全面评估预测。例如黄龙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故意伤害致丰某重伤一案时,鉴于陈某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在充分评估其和解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权衡捕与不捕的利弊后,和学校一道促成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执行,受害人也谅解了对方并向司法机关书面建议从轻处理,让该学生重新踏上求学之路,社会反映良好。

四、广泛接受监督打造阳光检务

为实现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双赢”,黄龙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实践过程中坚持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认真落实和解协议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注意引导和纠正漫天要价、显失公平和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是认真落实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制度,坚持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三级把关制”。三是认真落实刑事和解案件跟踪回访三查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跟踪回访,查和解协议是否履行、破损的社会关系是否修复、社会反响是否良好。四是引入人民监督员、听证等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特约检察员、双方亲属、社区群众及承办人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增加刑事和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012年以来,发出检风检纪征询意见卡37份,未发现一名检察人员在刑事和解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违纪;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参与刑事和解39人次,交人民监督员评议刑事和解案件4件4人。如在对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和解中,我们采取了“以案释法说理会”,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表示,通过此种方式,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而且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详细,自己也懂得了许多,也从内心认识到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李某也并表示自己今后一定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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