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网讯(尚成志 田吉川)近日,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已建好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发挥资源优势,找准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及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问题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个平台发现一条线索
夏津县院民行部门通过该院已建成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审查夏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该县辖区内三家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规定。
一条法律定位一种行为
发现该条违法线索后,夏津县院民行科检察官便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该项违法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但办案检察官发现,2011年以来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虽对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了处罚,但每年处罚一次,只是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生产的桶装水,而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方面的处罚。该局对相关企业处罚措施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大,以罚代管,导致违法企业或个人违法成本低,造成以缴纳罚款换取继续违法生产的后果,没有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效果。
一项检测对应一个结果
为深入调查桶装饮用水质量问题,民行科干警随机从零售水店、超市购买了4个品牌的桶装饮用水(均在生产保质期内)作为检测水样,送至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主要检测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两项指标。经检测,根据国家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4个样品大肠菌群均为合格,但菌落总数全部超标,有两家企业甚至超标六、七十倍,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纸建议力保一方净水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尤其是饮水问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夏津县院依法向负有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县质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对未经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生产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监督,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加强教育宣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醒群众正确选购桶装饮用水,发动群众对无证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行为举报;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桶装饮用水质量管理,确保饮用水按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一次整顿形成一项机制
该县质监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清理整顿。一是对无证生产企业进行查封,并将生产设备主要部件拆除、扣押,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二是对获证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抽样检测,对经检测存在不合格指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完毕经重新检测产品合格的方能生产;三是与获证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向其阐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并帮助企业分析原因,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饮用水的产品质量。此外,今后在保障引用水安全方面,该县质监部门表示,将沿用此类方法以形成监督常态化机制,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健康。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