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网讯(刘宁)为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今年以来,商南县检察院采取措施,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该院做到“三个注重”:
注重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通过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和适当延伸控诉职能,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避免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该院经与县公安局协商,从以下两方面完善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首先是范围规范化。明确了引导侦查的范围主要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恶性案件;司法解释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案件;边沿踩线案件;公安机关要求且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引导案件。其次是途径规范化。建立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在需要引导侦查的案件侦破后或侦破过程中,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该院具体的业务部门,该院在了解案件概貌基础上,适时介入,从收集、固定证据、侦查方向以及侦查重点提出建议。建立引导侦查反馈制度,对于该院引导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就其证据补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该院。
注重强化证据审查。该院积极改进审查方式,既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又注重审查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同时,该院认真审查卷宗证据材料。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历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否相互矛盾,各种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该院还注重审查讯问过程的原始录音录像资料。认真审查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时间、地点、制作方法、是否为原件等相关情况,尤其注意审查有无经过剪辑、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
注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该院构建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侦监、公诉、自侦、控申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情报沟通,增加发现非法言词证据的渠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问题,提前实施防范对策,增加发现非法言词证据的渠道。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侦查监督过程中,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控申部门在受理举报、控告、报案过程中,监所部门在开展羁押场所执法监督等活动中发现非法证据线索时,均应及时汇总至公诉部门,拓展非法证据的发现渠道。另一方面,构建外部信息共享机制。该院经与侦查机关、监管场所协商,共同建立了犯罪嫌疑人在押材料留存制度。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证明、在押时身体检查记录、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谈话记录等建立档案,便于日后查询。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