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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印台区检察院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日期:2013-09-29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侯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该《实施办法》共计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或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将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后除法定的事由外,不得查阅调取和启用犯罪记录。同时,该制度对封存的内容、封存程序、当事人救济途径、档案存放、记录查询要求、犯罪记录解除条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等做了细化规定。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该院执行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有利于积极消除涉罪未成年人的“标签效应”。据悉,为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印台区检察院近年来不断丰富未成年人维权模式,依托“青少年维权岗”认真做好社会调查、青少年维权、回访考察等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未检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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