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如何添彩“中国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马腾
“中国梦”是习近平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首倡的一个奋斗目标。我的理解,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既包含了党的基本路线指明的愿景“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包含了激励中国青年奋发向上实现自身价值的期许,更包含了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天下兴亡,匹夫尚且有责,为实现“中国梦”而拚搏进取,检察机关更是义不容辞。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对于基层检察院应当如何努力为“中国梦”增光添彩,我有如下思考:
一、切实履行反贪惩腐职能,构建安定团结、“鱼水和谐”的政治大局
早在封建社会的唐代,唐太宗李世民就深刻了解“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而且比较开明地营造了“水”与“舟”之间的和谐关系,以致开创了“贞观之治”,为大唐盛世奠定了基石。在革命和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人民军队和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情”,帮助党和人民军队赢得了民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党和群众、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同样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可以说,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构建的,就是党同群众、政府同人民之间团结一心、鱼水和谐的政治关系。
最近十多年来,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崇高形象,损害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公信力。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当其冲,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职务犯罪的反腐败重任,一定要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能,维护清廉公正、高效务实的执政环境,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形象,构建安定团结、鱼水和谐的政治环境。
要深入贯彻党关于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要求,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就业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
县一级基层检察院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坚持把查办大要案、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案件作为重点,要把主要侦查视线锁定在县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要着重查处这些重要的机关部门中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尤其是要着力查办县级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把秘密技侦等各类侦查手段用足用活,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抓办几个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树立几个知名度高的反面典型,抓出一批贪官污吏,教育全县干部职工,使群众确实看到反腐败的胜利成果。要正确处理好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把查办案件、打击腐败定位为最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构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适应政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基层检察院在批捕起诉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缩小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当严则严,雷霆万钧,坚持严打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厉打击。要重点打击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严打”方针。要重点注意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等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要重点打击偷税骗税、制假售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努力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上升蔓延势头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捕诉衔接,规范和完善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阶段性专项打击整治活动,探索与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相适应的工作途径与方法,形成专项打击整治联动的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增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合力,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可以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小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按照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是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当宽则宽,春风化雨。刑事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载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对其的宽和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就是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如轻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的犯罪案件,只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谅解,进行赔偿,并在充分了解行为后果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就可以最大化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同时,也使被害方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补偿,最大化减轻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
四是充分考虑逮捕的三个要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和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要把依法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严和对轻型犯罪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三、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群体事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各种利益交织、冲突的现象增加,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群体性事件逐渐成为政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无可回避的一道难题。而且,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规模日益扩大、形式趋于激烈、影响不断扩大的特点,给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极大破坏。
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要想做好检察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就要学会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杜绝群体事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党的各项政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作出决策立足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执法办案维护群众的基本权益,开展工作符合群众的实际需要,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
对待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案件,要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 。对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
在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中做好上访和申诉群众的息诉工作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要落实首办责任制度,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细致清理,全面排查,掌握实情,依法处理,有效防止矛盾在检察环节上激化。对群众反映的每件线索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将调查处理结果转告答复信访群众,使群众了解事实真相,为群众主持公道,帮群众排忧解难,从而消除群众的疑惑和误解,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事件。
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坚持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司法公正的信心,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而在思想源头上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国上千个基层检察院将凝聚成一股强大的正能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梦”的日益梦想成真,随着伟大祖国的日益强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基层检察院必将为添彩中国梦做出越来越多的贡献,而基层检察院的明天必将同“中国梦”一样绚烂多姿。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