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酿事故 触犯刑律获刑罚
明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楚某某却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结果造成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骑车人受伤的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楚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年逾五旬的楚某某无证驾驶自己购买的一辆无牌照二手摩托车,到亲戚家参加婚宴,期间喝了不少白酒,在已略有醉意的情况下,不听旁人的劝阻仍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回家的途中,当行驶至南郑县红军路祖师店村三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避让不及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与刘某同行的其子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不久,南郑县交警队事故科民警到达现场,安排人员将刘某送至汉中市3201医院进行救治,并发现楚某某身上酒味较浓,民警遂将其带至南郑县医院抽血化验,并将楚某某口头传唤至交警队醒酒并讯问,楚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对楚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楚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检察官释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鉴于楚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了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家人,为了别人家庭的幸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