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配合窃建材 人赃并获白忙活
终日沉迷网络游戏,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又无收入来源,生活拮据竟起贼心,看到建筑工地内大量建筑材料堆放在较偏僻地方并疏于管理,竟趁机实施盗窃。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7个月、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元。
马某、边某两名社会无业青年,年纪轻轻,不学无术,终日沉迷网络游戏,只因经济拮据,便心生邪念,马某提议偷点东西卖了弄点上网费,边某听后表示同意,二人经过商谋决定盗窃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南郑大道的某建筑工地里的建筑材料。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马某骑着借来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载着边谋窜至事先商量好的建筑工地外,经过观察发现工地内非常安静未发现有值守人员,马某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院内发现院墙边堆放的有建筑材料,遂将两盘电缆线及25袋钢管卡子仍到院墙外,在外接应的边某遂将所盗电缆线及钢管卡子往电动三轮车上装,马某也遂从院墙上跳下来,二人暗自窃喜正欲骑车携带赃物逃离现场的时候,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所盗的电缆线及钢管卡子亦被当场扣押。案发后,马某、边某二人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盘电缆线及25袋钢管卡子价值4000多元,所盗物品也已返还给失盗的建筑工地。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鉴于本案中马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被全部追回之具体情节,可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