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追尾前车 致人死亡悔不当初
明知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车更要减速慢行,崔某某却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驾车通过一处窄桥时由于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8时许,经营个体服装生意的宁强县人崔某某驾驶其自己的一辆小型家用轿车前往汉台区进货,当车行至南郑县大河坎镇一处窄桥时,崔某某自信能够安全通过,在未减速的情况下超速行驶,由于避让不及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叶某驾驶的一辆红色机动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叶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崔某某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如实向出警民警供诉了自己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经法医鉴定,叶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颈部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官释法提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在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血琳琳的惨痛教训时刻警示着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以对自己、对亲人、对乘客、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安全行驶,否则成为马路杀手酿成血案则悔之晚矣。(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