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俩“毒友”屡配合施盗 人赃并获终落法网
黄某某、高某某二人是关系较好的“毒友”且均有犯罪前科,终日四处游荡无所事事,多次因盗窃和强制隔离戒毒而失去自由,但二人屡教不改贼心不死,又因盗窃他人电动车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再次落入法网。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年逾五旬的黄某某、高某某二人,多年以来不想着如何通过辛勤劳动发家致富,而是打着歪主意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且沾染上吸毒的恶习,俩“毒友”为筹毒资屡因盗窃和强制戒毒而失去自由,二人不知悔改,近期又因盗窃被判刑罚。2014年10月9日,因经济拮据,二人窜至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某网吧门口,由高某某望风,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万能”钥匙将在此上网的张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小鸟”牌电动车打开,二人迅速骑上所盗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车骑至大河坎镇张家村菜市场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次日,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南郑县大河坎镇电子街人力市场附近窃的一辆较旧的电动自行车,在汉台区风景路上以100元价格卖给一路人。二人所得赃款均被二人挥霍。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二人又商谋窜至南郑县汉山镇实施盗窃,下了公交车后,二人在街上四处溜达寻找作案目标。后二人窜至县城好又多购物广场时发现被害人牛某某没有将所骑电动车寄存到有人看管的区域,而是停放在路边直接到超市里购物去了,二人见时机成熟伺机下手,刚把电动车开关捅开,还未来得及逃离现场,二人便被巡逻至此的南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案发后,黄某某、高某某二人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辆电动车价值5000多元。
检察官释法提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鉴于本案中黄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坦白,且已将被害人的损失给于补偿,以及二人均有犯罪前科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有劣迹之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在此提醒“瘾君子”们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早日悬崖勒马,否则触犯刑律害人害己。(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