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转弯未让行 致人伤亡领刑罚
明知转弯的机动车需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南某却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自认为自身驾驶技术过硬,在通过一处路口时未减速避让,结果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南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郑县汉山镇某巷道口时准备右转弯进入主路段,此时被害人叶某骑着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途径此处,南某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能够避开叶某骑的自行车,在没有减速让行的情况下与叶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叶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南某将叶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向出警民警如实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叶某经医治无效与4日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叶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南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叶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南某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南某能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在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血琳琳的惨痛教训时刻警示着我们,驾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文明驾驶要求行车,转弯时应提早减档提速做好停车避让的准备,否则酿成血案,追悔莫及。(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