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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殴打他人 鲁莽小伙触法获刑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口角之争殴打他人 鲁莽小伙触法获刑

因邻里琐事引起口舌之争,为帮亲戚出口气,年轻气盛的鲁莽小伙宋某与他人发生打斗,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两个月。

2014年10月12日下午5时许,南郑县胡家营镇某村村民胡某与邻居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此时,来走亲戚的胡某外甥宋某来到胡某家,宋某认为舅妈胡某受到了杨某的欺负,即与杨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宋某用拳头击打杨某的嘴角和脸颊数下,致杨某嘴唇受伤流血,杨某遂被赶来劝架的其他村民送到大河坎镇中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杨某脸部右颧骨骨折,杨某住院治疗20余天。另查明,杨某受伤住院当天即报警,犯罪嫌疑人宋某被出警民警传唤至派出所后,宋某对其故意伤害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脸部右颧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属十级伤残。

检察官释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鉴于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宋某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大家,面对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要时刻保持理性,不能感情用事,如果失去理性,任何小矛盾都有可能演变成血淋淋的教训,最终只能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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