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琐事引纷争 出手伤人触法网
因邻里琐事引起纠纷,一怒之下竟出手伤人,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年逾五旬的李某某因逞一时之能而触犯法律。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2014年11月1日20时许,在汉台区打了一天零工的李某某收工后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回家,途经南郑县大河坎镇某村村民杨某某(系李某某邻居)家门前时,因避让不及,李某某的摩托车碾压了杨某某家养的一只公鸡,二人遂发生争吵、撕扯。在争执的过程中,鲁莽的李某某用路边的一根木棒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头上击打了一下,至杨某某头部流血,二人随即被赶来劝架的村民拉开。过了不久,想不通的杨某某来到李某某家门前进行哭诉,李某某与杨某某又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在杨某某胸前击打数下,后二人被旁人强行拉开。杨某某遂被赶来劝架的亲属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案发后,李某某就自己因琐事故意伤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向出警民警做了如实供诉。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检察官释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鉴于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同时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在村委会也愿意对李某某进行帮教,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大家,面对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一定要理性解决,切不可使用暴力,否则,触犯法律,悔不当初。(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