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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置食品安全于不顾南郑一小伙终尝苦果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为牟利置食品安全于不顾南郑一小伙终尝苦果

经营小吃店时为了使其加工的油条蓬松并缩短发面时间,竟滥用含铝残量严重超标的食品添加剂。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1年初李某某在南郑县汉山镇租了一间门面房经营一家小吃店,加工、销售油条等小吃。为了使所出售的油条蓬松且缩短发面时间,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不顾监管部门的执法提醒,在其加工油条时滥用食品添加剂“中原”牌“中原蓬松剂”和“中原油条精(包装袋上配料标明含硫酸铝钾,表明该品种的油条精属于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在其做生意期间,南郑县汉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的违法生产行为给予了检查并发放了《食品安全告知书》,告知李某某在油条等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若超范围、超标准添加油条精、蓬松剂等添加剂会引发食源性隐患,造成人体健康损害。2014年6月份,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李某某的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提取李某某当天加工好的油条及油条精和蓬松剂各一份,经检验中心鉴定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为600mg/kg,属于严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已构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情形”。后案件移送南郑县公安局,李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鉴于李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经济社会越发展,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就越高,食品安全问题就越敏感。告诫食品生产、销售商家一定不要为了利益触碰法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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