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以案说法 >> 详细内容
麟游检察院严格把关纠正一起错误定性案件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自称政府工作人员,以纳礼换零钱为名,用假币“换走”村民真币上万元。公安机关以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院检委会讨论研究,最终决定改变定性,以使用假币罪予以起诉。

犯罪嫌疑人刘xx以30元买一张百元假币的价格购买了165张百元假币。并携带假币来到麟游县九成宫镇村民王某家,自称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前来办理低保,取得王的信任后,谎称顺路去邻村纳礼要王某换些零钱。王某先给换了100元,刘和平嫌少。于是王某从柜子里拿出1300元递给刘和平。刘当着王某的面数钱,途中,刘大声咳嗽,攥着钱去院子里吐痰。在院子里,其迅速将1300元装入口袋,掏出准备好的假币拿进房间里继续数。而后,刘借口所带的钱不够换,将假币“退还”给王某离开。嫌疑人刘和平用类似的手段,作案22起,共骗走村民真币达16500元。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将刘和平抓获归案,并以持有假币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数额大,次数多,涉及受害群众广,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慎重起见,办案检察官经请示领导,将本案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检委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和平持有假币的目的是为了“换取”群众的真币,该种冒充真币进行“换取”的行为具有使用性质,因此据《通知》规定,应定使用假币罪;此外,本案是一起特种性犯罪,必须与盗窃、诈骗普通型犯罪区分,使用行为本身就具有欺骗性,按照特种条款和普通条款的适用原则,定使用假币罪一罪为宜。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