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小伙精神病发作 持刀伤人被强制医疗
南郑县一小伙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期间持刀伤人致使二人受轻伤,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患者高某某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决定对被申请人高某某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家住南郑县大河坎镇利民路的被申请人高某某于2011年出现精神异常,后经汉中市精神病医院治疗,高某某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两年内,高某某多次发病经医院治疗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其精神分裂症时常发作。2015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高某某精神病发作,感到周围有人要杀自己,高某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其正在烧火做饭的老父亲高某甲砍伤,隔壁邻居刘某听见高某甲的呼救声后赶来欲制止高某某的伤人行为,刚进高家院子的刘某即被高某某用菜刀砍伤头部和手臂。事发后,高某某被接到报警的民警迅速制伏,并被送到汉中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经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甲、刘某头部、手臂所受伤害均构成轻伤。经鉴定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伤害两人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且参照其过往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故法院依法对精神病患者高某某做出如上决定。(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