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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本该让行人 大意酿祸领刑罚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驾车本该让行人 大意酿祸领刑罚   

   
南郑一小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进出道路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与正常推电动自行车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8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牌小轿车行驶至南郑县梁山镇某村道口时准备右转弯进入主路段,与毛某某同方向的被害人万某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路边行走,电动自行车后座上坐着被害人万某甲(系万某侄子),毛某某自认为能够避开前方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减速礼让行人的情况下,由于操作失误与万某推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导致万某及万某甲连人带车倒在毛某某所驾车下并在车右后轮碾压,致被害人万某甲当场身亡、万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毛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向出警民警如实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经法医鉴定,万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万某肋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毛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毛某某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2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不礼让行人,不仅仅不文明驾驶的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毛某某能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在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惨痛的教训时刻警示着我们,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文明驾驶要求行车,否则酿成血案,害人害己。(南郑县检察院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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