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以案说法 >> 详细内容
心情烦闷寻求刺激 屡次施盗难逃法网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心情烦闷寻求刺激 屡次施盗难逃法网

因家人发生意外而离世,年逾六旬的肖某某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难以自拔,心情一直很烦闷,为了寻求刺激麻痹自己,竟然连续多次实施盗窃,终因事情败露落入法网。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年逾六旬的南郑县大河坎镇居民肖某某因亲人发生意外离世,长时间心情烦闷,为了寻求刺激以达到麻痹自己的目的,竟然生出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歪念。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被害人康某某经营的位于南郑县大河坎镇红军路某村道边上的五金店里,向康某某谎称自来水公司马上要停水,康某某信以为真遂即拿上水桶到房后接水,肖某某见时机成熟便将康某某放在柜台桌面上的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白色手提包拿上,并迅速骑上其停放在店外的电动车逃离作案现场。过后,肖某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马某3200元现金、罗某某4800元现金。盗窃得手后,肖某某将所盗现金用于日常挥霍。案发后,被害店主报警,经过查看监控、询问知情人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很快将肖某某抓获归案,肖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本案中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从这起案件中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做任何事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红线”,否则,害人害己,悔之晚矣。(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