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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还远走他乡, 法网恢恢终获刑罚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贷款不还远走他乡, 法网恢恢终获刑罚

 近日,经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张某某被铜川市王益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3月在中国农业银行铜川分行申领金穗贷记卡一张,并于同年5月张某某开始利用金穗卡进行透支消费。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然恶意透支信用卡近5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某某为躲避债务逃往新疆乌鲁木齐,后被公安机关。

检察官释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力而为,不要打肿脸充胖子,否则不仅要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甚至还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铜川市王益区检察院   段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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