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袭警被判刑 检察官释法说理解疑惑
“我儿子席某不是精神病人吗,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你们咋把我儿给起诉了,法院还给判了刑,你们这不是办错案了吗?”被告人席某的父亲在接待大厅如是说。
近日,陕西省西乡县检察院对明知警察前来依法执行公务,还持械打伤警察的精神障碍患者席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早8时许,被告人席某因嫌自家房屋边的木材加工厂噪音大,便打砸前来木材厂拉货的货车(经查,不构成犯罪),车主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西乡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李某、张某接到指令后出警到达现场,确定违法嫌疑人为席某,到席某家中向其表明身份后要求开门了解情况,但席某拒绝开门。在僵持约二十分钟后,被告人席某突然手持一把锄头从屋内冲出追打警察李某,将警察李某的左胳膊打伤,后席某又用锄头打伤警察张某的头部和手部。经鉴定:警察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警察张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右手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席某患有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其2014年12月21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考虑到被告人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患有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其违法行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因素,法院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针对席某父亲的疑惑,西乡县检察院启动了释法说理机制。办案检察官会见了席某及其父亲并对二人进行了释法说理:“精神障碍”不同于传统认知中的“精神病”,“精神障碍患者”也不同于民众普通认知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席某虽为精神障碍患者,但其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依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障碍”并不能成为其规避法律处罚的“保护伞”,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量刑情节,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理。
席某及其父亲表示认罪服判,接受法院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作者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王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