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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载人酿事故 致人死亡担刑责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违规载人酿事故 致人死亡担刑责

明知货车后车厢不得载人,胡某某却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小型货车,违规在后车厢搭载一人,在避让路边停放的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乘车人蔡某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2015年3月1日18时许,家住南郑县圣水镇的胡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一辆无牌照小型农用货车在大河坎镇办完事准备往回走时,路遇邻村的蔡某某,在明知货车后车厢不得载人的情况下,胡某某抱着侥幸心理,招呼蔡某某上车顺路搭载蔡某某一段,蔡某某为图方便就坐到了货车的后车厢里。当车行驶至胡家营镇王河坎村一组路段时,为避让前方路右边停放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时,胡某某操作失误,导致乘坐后车厢的蔡某某被甩出车外,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胡某某非常惊恐便弃车逃离现场并潜回家中,当得知案情败露且办案民警正在寻找自己时,在父亲胡某的陪同下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胡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蔡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胡某某的罪行表示谅解。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系钝性外力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发生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南郑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提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本案中胡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报警也没有抢救伤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该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其后能在家属陪同下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在民事赔偿方面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胡某某所在村委会也愿意对其采取帮教措施,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时刻警示着每位驾驶员,车祸猛于虎,一次大意铸成千古恨,安全、文明、谨慎驾驶,关乎你、我、他的幸福安康。(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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