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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滥采伐 触犯刑律白忙活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心存侥幸滥采伐 触犯刑律白忙活

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是受利益驱动,心存侥幸的宋某某铤而走险,在未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力擅自滥伐林木15立方米,属数量较大。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2月中旬,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与家住南郑县黎坪镇元坝村的廖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口头协商宋某某以每株50元的价格购买廖某某位于元坝村小地名叫“二郎岩”的马尾松林木,并以宋某某最终砍伐的马尾松株数结算双方的交易款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组织劳力实施砍伐都有宋某某自行负责。宋某某认为已经与林木所有人廖某某达成了协议,采伐行为并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尽快组织砍伐缩短作业周期应该不会被林业、公安等部门发觉。2月下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某就擅自安排工人持油锯对该片马尾松林进行了砍伐,并雇用肖某的农用车将林木拉回家堆放,截止群众举报之前,宋某某已将滥伐的部分林木销售给他人,获利3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案发后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将滥伐林木所得赃款3000余元退赔。经现场勘查以及林业技术鉴定宋某某滥伐林木85株、林木蓄积15立方米,属数量较大。

检察官释法提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中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也能退赔违法所得,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大家,做任何事都要合乎规矩,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否则,触法获刑,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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