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他人当小偷 持棒殴打触刑律
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误将他人认成被追赶对象,不问青红皂白持棍棒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而身陷囹圄的南郑小伙李某某为此付出了被判刑罚的代价。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李某某和其朋友谢某在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一家路边烧烤店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发现有人蹲在其停放在路边的“奇蕾”牌电动车旁边,正在撬电动车上的电瓶,李某某遂即与谢某追了过去,盗窃电瓶的嫌疑人撒腿就跑进了旁边的一条巷子里,在追赶的过程中,李某某误将衣服颜色与疑似小偷的穿着相似的被害人许某某当成小偷,不问青红皂白,李某某顺手操起路边的一根木棒在许某某的手臂和胸部各击打一下,谢某也对肖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肖某某受伤住院,后经法医司法鉴定:肖某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属九级伤残。案发后,李某某畏罪潜逃,后被成都警方抓获移交南郑县公安局。
检察官释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李某某在未确定被害人有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故意持棒伤害他人的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同时鉴于李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大家,要理性面对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鲁莽行事,多会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