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因毒品失自由 再次持毒又入狱
屡因贩卖毒品、吸毒被判刑、强制隔离戒,重获自由后,不知悔改,再次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身陷囹圄。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年逾六旬的胡某某屡次因为贩卖毒品、吸毒被判有期徒刑、强制隔离戒,但其屡教不改,终因难以抵挡毒品的诱惑,再次因持有毒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初的一天,在南郑县汉山镇民乐园附近,胡某某从一个不认识的山西人处花4000余元购得冰毒10余克、若干麻古。同年4月初的一天15时许,胡某某将租来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南郑县大河坎镇东昌路一酒店门前,在车里胡某某取出吸毒用具正在吸毒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冰毒1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片及粉末若干。到案后,胡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胡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2、2克、咖啡因成分7克。
检察官释法提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告诫那些行走在毒品犯罪边缘的人们,毒品的危害猛如虎,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惨痛的教训表明,毒品,给人们带来的只有抹不去的痛苦,给家庭带来的只有抹不去的悲伤,给自己带来的只有毁灭与死亡。切记,珍惜自己宝贵的生命,向毒品说“不”。(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