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哥们在家吸毒 触犯刑律悔之莫及
出于哥们弟兄义气,碍于情面多次容留他人在家吸食毒品,法律意识淡薄的高某某终因其无知而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悔之莫及。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初的一天,在家休周末的南郑县牟家坝镇小伙高某某接到了有吸毒史的朋友罗某某的电话,罗某某说带几个朋友过来玩,高某某表示同意。当天16时许,罗某某以及另外两位毒友来到了高某某家,哥们见面相聊甚欢。18时许,高某某到厨房准备晚餐,罗某某等三人则在高某某家客厅吸食毒品,高某某从厨房出来看见后即对罗某某等人说吸食毒品对身体损害比较大,少吸一些。随后,高某某继续回厨房做饭。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在高某某家吃过饭就离开了高某某家。同年3月底的一天、4月初的一天,罗某某等人又分两次到高某某家吸食毒品,高某某均给予默许。
检察官释法提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高某某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另外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也愿意对高某某进行帮教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告诫人们,万不可因哥们义气作出违反法律的事,否则,只能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