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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窃建材 人赃并获失自由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缓刑期间窃建材 人赃并获失自由

年逾六旬的蔡某某曾因盗窃、敲诈勒索被判刑,又因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屡因违法犯罪失去自由的蔡某某不知悔改,又在缓刑考验期内窃取某建筑工地建材而落入法网。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南郑县高台镇某村村民蔡某某,无正当职业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拮据,不顾自己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竟又生邪念,决定对该县汉山镇某建筑工地内的建筑材料实施盗窃。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蔡某某骑着其自购的一辆二手“龙迈”牌三轮车,携带一把工地用的扳手、旧帆布一卷窜至事先踩好点的建筑工地外,经过观察发现工地内非常安静未发现有值守人员,蔡某某进入工地内用携带的活动扳手将堆放在工地里的钢模板拆卸后,分三次用电动车将共计30余快钢模板偷运至其家中藏匿,伺机变卖。次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蔡某某又欲故伎重演,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该工地,正在用扳手拆卸钢模板时,被该工地值班人员当场扭住后报警。归案后,蔡某某对其实施盗窃钢模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模板价值2700多元,所盗物品也已返还给失盗的建筑工地。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本案中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被全部追回之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告诫那些想不劳而获的人,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能拿,否则,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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