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本不该 妨碍公务被判刑
驾驶套牌车逆向停放在路边,遇到交警检查时,不但不配合反而将交警拖行50余米,南郑小伙王某某终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身陷囹圄,落得个失去自由的下场。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9时许,王某某驾驶其购买不久的一辆二手长安牌小轿车到南郑县汉山镇某超市购物,为了图方便,王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车逆向停放在没有划停车位的路边,王某某遂进入到超市。此时,巡逻至此的南郑县公安局交警高某、罗某发现了王某某违法停放的车辆,经进一步核实,民警发现该车套用的车牌属于已报废车辆车牌,便现场取证拍照,核发违法停车告知单。过了不久,王某某购完物回到车前,准备驾车离开时,高某、罗某要求王某某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王某某无法出示有效证件,高某、罗某便要求王某某交出车钥匙,王某某不予理睬,不顾站在车前的民警罗某的安全,强行点火准备离开,罗某来不及躲避,扑倒在车引擎盖上,王某某仍强行驾车行驶50余米才靠边停下,导致罗某右腿膝盖被碰伤。王某某遂被带至县公安局交警队,王某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释法: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本案中王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强行驾驶机动车予以阻碍,践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严肃性,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人们,特别是青年人,要做一名知法、懂法、用法的公民,遇事一定要冷静,要用合理合法的方法处理,否则,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