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观厌世迁怒他人 酒后伤人获刑六年
因家人相继发生意外而离世,年逾六旬的马某某悲观厌世迁怒于其未成年的养子,酒后持刀砍伤养子,致使养子一处重伤两处轻伤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年逾六旬的南郑县碑坝镇某村村民马某某因亲人发生意外相继离世,2005年从外地抱养了其养子杨某某。马某某长期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无法自拔,近年来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期间喝过一次农药,经亲戚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2015年元月初的一天12时许,马某某在家独自一人喝酒以达到麻痹自己的目的,边喝边哭,臆想到自己悲苦的一生,养子以后的日子也会比较艰苦,情绪悲观,对生活已经失去了信心,又产生了轻生的念头,马某某遂在醉酒的状态下持菜刀进入养子杨某某的睡房,准备杀死杨某某后自己再自杀。马某某遂持刀朝正在午休的杨某某头上砍了一刀,杨某某从床上爬起来准备往外跑,马某某拉住杨某某又在杨某某头部、胳膊、肩膀处砍了数刀。杨某某挣脱开后跑到门口寻求邻居帮忙,此时马某某也因醉酒而晕倒在地。随后,附近村民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及时将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马某某在医院醒酒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马某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伤害为一处重伤两处轻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患有抑郁障碍,其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官释法提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本案中,马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经鉴定,马某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从这起案件中告诫人们,遇到任何困难、矛盾都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做任何事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红线”,否则,害人害己,终将付出惨重的代价。(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